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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笔记-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时间:2017-01-09 09:36来源:未知 作者:资源分享 点击:
一、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 超过 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 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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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
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
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换房,国家需要,转让旧房做公租房且增值税不超过20%的,卖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税)

二、征收管理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法人纳税人:(一致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不一致时)房地产所在地。
  自然人纳税人:(一致时)住所地、(不一致时)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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