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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实务考点(单位负责人)

时间:2017-12-24 19:52来源:2018年初级会计课件 作者:百度云网盘全套课 点击:
单位负责人(★★★)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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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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