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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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2
(六)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掌握)
1.自我交易及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份额的外部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表见普通合伙
情形 | 责任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 承担赔偿责任 |
(2)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①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②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提示】人民法脘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入伙、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