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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一级市场1_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时间:2019-05-06 13:36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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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一级市场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 行为及法律责任 【知识点】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一级市场1 大纲要求 1.熟悉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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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一级市场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知识点】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一级市场1

大纲要求

1.熟悉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2.熟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3.掌握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并熟悉其法律责任;

4.掌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

5.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熟悉)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认定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特征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见表4-1)。

表4-1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未经批准,不具有发行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和具有合法发行资格但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由华宇教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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