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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5_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时间:2019-05-06 13:37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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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5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法5 2.债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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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5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法5

2.债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近2年连续亏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后果严重的;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且后果严重的;

⑤公司近2年连续亏损,且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⑥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五)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熟悉)

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包括首次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如果遇有重大事件,还需要提交临时报告。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首次报告

经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2.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由华宇教务提供)

小编已经为大家更新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备考助力。

(本文是华宇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华宇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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