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一级市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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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知识点】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一级市场2
(二)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熟悉)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见表4-2)
表4-2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
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因而在本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股或欺诈发行债券 |
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虛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经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由华宇教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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