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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住建部1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违法发承包认定查处

时间:2019-01-2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二级建造师挂靠 二建网课试听报名

重磅!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违法发承包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工程活动的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止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特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第三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五、六条分别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定义以及违法发包的5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第七、八分别是关于转包的定义以及转包的9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第九、 十条分别是关于挂靠的定义以及挂靠的3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分别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定义以及违法发包的6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近年来,各种违法行为也是考试的重点,对于各种违法行为,二建的考生都应该明确了解,能区分各种不同违法情况属于何种类型,可以结合实例进行记忆。

第十五条是关于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各类主体、处罚的依据以及具体的行政处罚的标准规定。考生应当记住各种违法类型的处罚结果,在记忆时避免产生混淆。

重磅:住建部1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违法发承包认定查处

详细公告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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