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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绑架罪

时间:2018-12-11 17:31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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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绑架罪详情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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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属于刑法中的内容,在行测常识判断中,该内容的与其他罪行相比考查频率较高,想要学好刑法拿到高分值,该部分内容不可忽视。在这里华图教育老师将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深度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依次为绑架罪的类型、既遂标准、界定、法定刑。希望能帮助到备战2019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

我们先了解一下绑架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主要是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向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为目的,并且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实力控制了人质。

首先要把绑架罪和其他关联的罪名相区分,例如考试的时候会将其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相混淆,放在一个案例中来考查大家。

一、绑架罪的类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当中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个类型:

(1)索财型: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包含偷盗婴幼儿,也就是说偷婴儿,利用婴儿来勒索财物的也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拐骗或者拐卖儿童罪。

(2)人质型: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例如在抢劫银行的过程中以人质来威胁警察企图逃跑,此时不仅仅是构成抢劫罪也构成绑架罪,数罪并罚。

二、既遂标准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理解误区: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三、界定

(1)绑架罪VS抢劫罪

关键区别: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否具有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当场索取财物。若单纯的用暴力将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当场取得财物,应为抢劫罪。

(2)绑架罪VS敲诈勒索罪

关键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例如张三丰绑架了人质并杀死了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的亲朋好友勒索赎金20万元,应如何认定?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绑架行为不一定构成绑架罪,必须根据其目的和索取对象不同构成不同犯罪。张三丰绑架了人质并杀死,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但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构成一个罪,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后面又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亲属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张三丰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3)绑架罪VS非法拘禁罪

关键区别:是否有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关押的人与债务人是否具有共同的财产抚养关系。例如张无忌借给周芷若5万元,约定期一年,到期周芷若拒不认账,一气之下张无忌将周芷若捆绑起来,并威胁其什么时候还钱什么时候放人,张无忌应如何定罪处罚?该案例中张无忌和周芷若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无忌并没有利用周芷若的家人对其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故属于非法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4)绑架罪VS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罪

关键区别:目的不同,绑架罪的目的为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但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是以收养、奴役为目的。所以在做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目的来加以衡量判断。

四、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改,具体规定如下: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例题分析

熊大持刀将熊二逼入山上,让熊二通知其母亲送钱赎人。熊二担心其母亲心脏病复发,遂谎称开车撞人,需要付5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熊大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型是正确的?()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B。解答:本题中熊大的犯罪主观目的就是利用熊二母亲对熊二的安危忧虑来勒索财物,且实际控制了熊二的人身自由,故构成绑架罪,熊二的母亲不知儿子被绑架与熊大无直接关系,故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故选B。通过这道题我们不难看出来绑架罪主要考点集中于其主观目的,通常喜欢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联系起来考查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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