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重要内容如下:
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下载查看全部内容)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11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12
执业医师资格
卫人发〔2000〕462号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19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
20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1
注册建筑师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2
建造师
人发〔2002〕111号
国人部发[2004]1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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