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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省考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考点考题预测

时间:2019-03-26 13:13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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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考点:(一)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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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考点:

(一)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海关、金融、外汇等。

2.对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是终裁决。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预测题

一、单选

1.下列选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镇政府做出的关于甲村的行政处理决定引发的争议

B.镇政府因对居民纠纷的调解行为引发的争议

C.县财政局在甲商场购买办公用品引发的争议

D.市政府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时引发的争议

1.【答案】A。解析:A选项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我国《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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