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因为生活中的种种变动,我们需要改变居住地址,那么原来的住房就不得不进行转让。转让住房,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后就可以万事大吉的。在交易房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其中就有个人所得税。而想要知道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前提是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凭证,例如购房发票等。那么转让没有房屋原值凭证的住房,又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问: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房屋原值凭证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为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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