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价格不合理的情况,如果纳税人的这项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就要重新确定销售额,并以此为计算增值税的依据。下面小编就来说说税务机关是怎么确定销售额的。
问: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应该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只要纳税人的定价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利进行重新定价,纳税人好不要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动歪脑筋。
(本文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由华宇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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