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法律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法规虽然进行了明确规定,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小伙伴在转登记纳税人的时候都会遇到各色各样的问题。今天小编对若干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敬请笑纳哦!
问题一:
一般纳税人要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回答:
1.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2.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二:
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回答:
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问题三:
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回答: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问题四:
转登记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回答: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五:
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回答: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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