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政策规定:
34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原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注意操作细节:
1.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中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已由34公告宣布废止。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应按34号公告规定执行。
2.按照34号公告新政策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
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将其中的“工资薪金支出”部分由原来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据以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费用的,变成了由劳务派遣公司将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作为劳务公司“工资薪金总额”据以计算上述三项费用。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视支付给派遣员工费用的性质,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福利性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的扣除的依据。
虽然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但支付方式不同决定了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总额及计算三项费用的主体,所以,税务机关和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公司都应予以关注,从而防止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之间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三项费用,应计未计或重复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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