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主要从事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并已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可以享受各种免税优惠,那社会力量办学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据此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企业在购买房产用于教学时,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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