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企业,对个人为公司作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运动用品的奖励(价值约600-800元,以福利支出)。 请问:1.以上实物奖励是否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规定,是否指价值较大的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以上实物奖励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答:1.以上实物奖励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国税发[1995]115号文件精神,个人取得实物福利均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是考虑到个人取得实物价值较高,例如: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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