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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拿地阶段业务(2)

时间:2019-01-14 22:37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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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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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又如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

  第二,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4、间接取得土地的契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实务中,通过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方式中,通常土地权属没有发生变更,一般不征收或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土地,存在契税的筹划空间。

  (二)耕地占用税

  1、占用耕地建房成为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出让、受让方式直接占用耕地用于开发房产,自然成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但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008年1月1日实施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占用耕地不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国务院令第511号实施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耕地主要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纳税义务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三)印花税

  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以出让、受让方式取得土地,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开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减免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城镇土地税

  1、使用城镇土地成为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自然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对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对国内受让土地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成税函[1992]463号)批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税范围

  房地产企业占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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