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给项目原居民的回迁房,没有收入需要征企业所得税吗?若要计收入,如何结转?成本按什么标准结转?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所以,你所述的房地产公司给项目原居民的回迁房,属于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开发成本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核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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