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而该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请问第九条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能扣除,扣除环节在哪儿,是计算在毛利额前,还是直接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这是这次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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