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企业所的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问题1补缴所得税5774801.71元,同时对其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问题2补缴所得税33000元,定性偷税,处50%罚款1.6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之规定,上述问题3应补缴所得税:67280.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以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入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计67280.28元。
补税罚款合计596886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所致。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外借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大肆偷税。
2.税务部门的监控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让纳税人加盖购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这也导致个别户领购的普通发票未加盖购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为普通发票外借埋下了隐患。
3.普通发票管理滞后。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没有建立一套适用性的管理办法。用以前的老办法无法查出上述问题。
(二)工作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存在的普通发票违章情况,建议征管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使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认识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重视;
2.强化日常稽核,特别是对非增值税企业如房地产、建筑运输等行业取得的普通发票重点进行审核;
3.充分利用网上数据信息,加强对企业相关资料的评估和比对,以发现疑点和线索,给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4.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定期定额户的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不定期对其抽查和审核,发现超定额,及时调整,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5.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明知不能入账而入账的行为,要严查重罚,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增强其对入账普通发票加强审核和把关的意识,堵住外借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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