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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时利息扣除要合规

时间:2019-03-01 08:32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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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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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所以,借款合同一般不能实行口头允诺,要有合同可供查询,并且要有相关的条款,才能据以税前扣除。

  《合同法》还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扣除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该企业应调整计算方法,按实际借款数额270万元计算利息,而不是按300万元计算利息,按270万元实收本金计算,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计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应为27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才允许扣除,该企业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不能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注意:(一)预先扣除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借款数及期限确认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原借款合同失效,企业与个人之间已没有了借款合同,此时支付的利息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种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国家利率标准,可以扣除;(四)由于合同规定情况可能存在变化,提前还款的应以实际支付为扣除额,而不是合同规定数。

  利息支出应凭发票扣除

  针对该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没有原始凭据的情况,税务人员认为,利息支出企业应当凭发票扣除。《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规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企业在付息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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