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与化学工业园区配套,专业从事化工垃圾处理的企业,主要通过焚烧使大部分化工垃圾达到无害化排放或填埋,并向委托处置垃圾的单位收取处理费。请问,我公司的这种业务是否属于应税劳务?
【解答】
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从事化工垃圾处理应视作受托加工货物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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