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贫富差距愈发明显。为了摆脱贫困,有的人选择了就业,有的人则选择了创业。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国家都会用宏观调控,不断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尤其是在税收方面。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国家做出了相应的公告。
个体经营
中国数亿人口,并不是每个人都会选择外出打工就业,例如个体经营就是个不错的选择。而此次政策,就明确了个体经营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首先政策直接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其次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需要说到的是,申请时如果没有《就业创业证》,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亦可。另外未完成“两证整合”的个体,还需要持有《税务登记证》。
重点群体就业
为了增加就业率,减少贫困人口,国家对吸纳重点群体的企业,也给予了优惠政策。与个体经营一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需要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审核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吸纳企业可自行申报纳税,并且享有优惠政策。
不满1年的优惠计算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其公式为: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此次政策的实行时间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次政策的实施更加有利于解决就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压力,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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