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1.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在确认收入实现时,除了依据上述四个条件外,还要结合商品的销售方式和采用的货款结算方式而定。如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在办理了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实现;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下,在发出货物后确认收入实现等等。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别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程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和工作量法也称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提供劳务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3.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因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交换交易收入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任何资产或劳务,因此,是否有把握使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为其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否得到解除,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收入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非交换交易终会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有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按会计科目的设置,收入的会计处理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7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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