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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时间:2018-10-20 11:08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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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备考正在火热进行,考生在现阶段主要任务是强化记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能力,能够合理的运用所学知识。为了帮助考生复习,小编准备了以下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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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备考正在火热进行,考生在现阶段主要任务是强化记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能力,能够合理的运用所学知识。为了帮助考生复习,小编准备了以下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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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第十一章 其他税种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为代缴纳房产税。

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提示】

(1)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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