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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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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一-涉税会计核算
【知识点】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工业企业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
1.按价税合计金额记账的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面营改增以前存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数)
贷:银行存款等
2.按价税分别记账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外购)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
3.2016年5月1日后购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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