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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效力和解释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和解释
三、税法的效力和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地方范围有效
时间效力
生效(如发布之日起生效等)、失效(如新税法代替旧税法等)、溯及力(如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等)
对人的效力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
专属性
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权威性
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特别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解释主体
效力及特点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
①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
②可作为判案依据
③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两高联合解释
①我国仅限税收犯罪领域
②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
③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决定
行政解释(执法)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①是我国税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公告”构成
②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
③税务机关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起后作出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举例
字面解释
个税中的“居民居住满一年”解释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限制解释
个税中“习惯性居住”解释为“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扩充解释
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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