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备考当中会涉及到民法的考点,其中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经常考到。需要大家重点把握的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的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
1.状态:下落不明;
2.期间:2年;
3.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4.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重点解读: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先后顺序,都可以申请。
(二)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条件
1.状态:下落不明;
2.期间:普通期间满4年,特别期间(意外事件)满2年,但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的限制。
3.须利害关系人申请
4.须法院宣告(公告期:普通期间一年;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
(二)效力:跟自然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财产关系:债权债务要清理,继承开始;
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可另行结婚;
3.子女收养关系:配偶单方可决定将孩子给别人收养。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实际生存的,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重点解读:宣告死亡在法律上会产生和自然死亡一样的效力,但是该效力是针对宣告死亡地来说,如果宣告死亡人仍然在别处生存,那么在生存地不发生死亡效力,其民事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影响。
(三)死亡日期: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但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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