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相关知识点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一直是重点内容,其中《刑法》总论占比尤为突出。考察方式较为灵活,尤其是案例题难度较大。学生学习时经常出现细节记忆不到位、相似概念混淆的情形,学习时要尤为注意。平时做题时也要学会分析题目,考的是那个知识点、该知识点常见考察方式、其他易混点等,大限度发挥刷题作用。事业单位考试中,与死刑有关的高频考点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死刑的适用对象、核准和执行(主要是死缓制度的执行)。今天,带领大家梳理一下与死刑适用对象有关的知识点。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严厉的刑罚手段。通常只对一些罪大恶极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适用,但也有一部分特殊人群,即使情节严重也不适用死刑,主要包括犯罪时未满18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及审判时已满75岁非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
第一类,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要重点把握时间,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例如:张三17岁抢劫,之后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2岁才被抓捕归案,审判时已经22岁了,能不能判死刑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算。同时要注意,以上的年龄要求是周岁,并且是生日第二天才算满周岁,故18岁生日当天犯罪也不能判死刑。以下关于周岁的计算同理,不再赘述。
第二类,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主要是考虑到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胎儿尚未脱离母体,母亲被判死刑,势必损害胎儿利益,故有此规定。要注意的是,怀孕妇女的起算就不是犯罪时,而是审判时,也就是说,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并非不能判死刑,例如:李四怀孕8个月的时候犯罪,潜逃,五个月后逮捕归案,此时孩子已经出生,那么李四就不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适用死刑。同时注意,这里的审判时,不仅仅指法院开庭审理时,而是从嫌疑人被羁押时就算作审判时了。
第三类,对75岁以上老人的特殊规定。审判时满75周岁不适用死刑不同于上面两类,它不是绝对的,附带一个条件,即不能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此之外,不适用死刑。那如何理解特别残忍手段,我们可以联系一下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古代有很多刑法很不人道,通过种种手段对人的身体进行摧残,使犯人死亡之前饱受痛苦,例如炮烙、凌迟、车裂等等。如现在还有人用这些极端残忍手段作案,我们就认为是情节严重手段恶劣了,可以适用死刑。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国家对于那些人可以适用死刑、哪些不能适用是有明确要求的,鉴于死刑的严厉性,适用死刑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让死刑发挥大的震慑、惩罚犯罪分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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