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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那些事

时间:2019-02-14 22:07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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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才能乐业,每个年轻人都梦想在步入社会之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温馨小窝——买套房,再加上不动产本身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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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才能乐业,每个年轻人都梦想在步入社会之后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温馨小窝——买套房,再加上不动产本身所具有的投资价值,大众就尤为重视,甚至为了缓解工薪阶层的购房压力,有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限购”、“摇号”等一系列措施,导致现阶段房地产价格一路飙升。因此,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公职类考试的招考中,夫妻财产制度里面有关房屋产权认定的内容一直备受关注。鉴于此,今天我们就就该部分内容进行剖析,以期帮助学员掌握相关考点,同时也能在社会生活中学法、用法。

众所周知,一般认定房屋产权所有者以不动产登记为主。但在日常生活中事情往往错综复杂,从现行法律构架来看,并不能一味的仅以不动产登记来认定房屋所有权者。

如,案例一:小张与晓红结婚后,小张父母全额出资110万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并登记在小张一人名下。不久,小张和晓红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晓红不仅将小张告上了法院还要求分割小张名下的那套房产。出乎晓红意料之外,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小张一人财产,驳回了晓红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理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小王和小刘结婚后,小刘父母首付30万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刘个人名下。购房合同由小刘一人签署,小刘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揭还贷。后小王与小刘吵架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小刘名下房产。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后支持了小王的主张,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何案例一与案例二存在较大区别?

解读: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需要作出限制性解释。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只能理解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在案例二中,小刘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并不能适用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小刘婚后用住房公积金按揭偿还贷款实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显然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妥当。

为此,在这里附上婚后房屋产权认定的知识归纳图,方便学员识记和掌握:

“房子”的那些事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希望考生能够在接下来的复习中进一步了解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中有关房屋产权的认定,同时,还要在备考时多找一些相关试题配套练习,在做题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对考点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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