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事实认识错误之对象错误》,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2.客体的认识错误;
3.对象的认识错误;
4.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5.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我们重点解释对象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对象错误是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A对象作为B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如行为人在行为时,误把甲认为是乙而对其实施杀害行为。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因为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是甲;实际侵犯的对象是乙。由于甲和乙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行为人无论是杀了甲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误把A对象作为B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比如,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的财物,确误把枪支当成了一般财物盗窃,根据《刑法》127条规,盗窃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为两个罪所体现的客体不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即行为人以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误以为人是动物而实施杀伤行为。对于这种错误,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一条大狗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华宇课件网中所有视频课件学习资料均来自互联网收集整理并持续同步更新!
需要免费试看课件请点->:2019年新视频课件百度云网盘免费下载资源 |链接失效可以点下面QQ客服咨询相关试看
财经会计系列班次:零基础班,预习班,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班,串讲班,冲刺班及习题模拟试题
建筑工程系列班次:预习班,真题解析班,精讲班,强化班,习题班,冲刺班,押题班及考前押题Word
公务员国/省考班次:技巧班,真题班,专项班,突破班,模块班,培优班,冲刺班,及考前预测试卷
考研类课程班次:导学班,零基础班,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密训班,电子书,考前模拟试卷
所有考试资料都包含视频+讲义+习题等学习资源,全方位的针对不同层次备考考生进行学学习强化
需要新考试学习资料请点击:精品资料选择你需要的考试栏目查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