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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你真的懂了吗?

时间:2019-03-15 13:31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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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在考试中属于常见考点,但对于很多初学者来说极容易将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权利取得的瑕疵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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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在考试中属于常见考点,但对于很多初学者来说极容易将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权利取得的瑕疵相混淆。下面中公教育为大家详解票据的无因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二、票据无因性示例详解

票据的无因性你真的懂了吗?

如上图所示,以商业汇票为例,假设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是买方,乙是卖方。甲出票给乙作为货款,乙未交货。乙拿到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丙找丁银行提示承兑。在案例中,票据的无因性包括四层含义:

(一)丙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不因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瑕疵而导致丁拒绝承兑。丁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后,只要票据符合生效的形式要件,即需承兑。

(二)若乙未将票据转让给丙,乙向丁提示承兑,丁也不得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履行瑕疵而拒绝承兑。

(三)若丁出现客观情况无法承兑,则持票人丙可向乙和甲行使追索权,甲不得拒绝。

(四)若乙被追索后,乙不得向甲再行使追索权,因甲乙之间出票的原因——合同未适当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无因性并不代表取得票据的原因有瑕疵也可以在所不问,如果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例题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A.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以该记载为准

C. 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

D.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票据的无因性的含义,据以上分析可知,无因性是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而A混淆了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权利瑕疵之间的关系,故不选。B指的是票据的文义性含义,D是票据的要式性。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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