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民法总则之胎儿民事权利保护

时间:2019-03-18 12:59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资料下载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通过。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增改了很多内容,在保障法律权威

华宇课件网:热门考试资料发布网站,新课程资源全程持续更新百度云网盘分享。涵盖:


初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CMA管理会计师 | 资产评估师 | 经济师 | 审计师 | 证券从业 | 公务员国考 | 公务员省考 | 事业单位编制 | 教师招聘/资格证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考研类课程 | 社会工作者 | 注册消防师 | 会计实操 |

需要免费试看课件请点->: 2019年新视频课件百度云网盘免费下载资源 | 需要新全套资料请选择上面对于科目查看课程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之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通过。相较于1986年《民法通则》,增改了很多内容,在保障法律权威的同时又增加了人文关怀,亮点之一便是“【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篇文章我们就该规定进行解读,并结合经典例题帮助考生准确掌握这部分内容。

胎儿,通俗理解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关于胎儿民事权利《民法通则》并没有作出规定,早先也是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有所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比后不难发现,《民法总则》不仅明确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还明确可以接受赠与,提升了胎儿的法律保护地位,不过在胎儿尚未出生时,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继承,接受赠与等民事行为。倘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世界上从未来过这个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始不存在的,对于已经接受的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已经接受的赠与,应返还赠与人。

针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案例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张某因车祸意外身亡,事发突然未立遗嘱。张某与其妻共有财产为24万,现妻子怀孕4个月,张某还有父亲,弟弟。关于这笔财产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妻子6万、胎儿6万、父亲6万、弟弟6万

B妻子4万、父亲4万、弟弟4万

C妻子8万、胎儿8万、父亲8万

D妻子16万、胎儿4万、父亲4万

【答案】D。解析:张某意外身亡,未立遗嘱。因此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张某的妻子和父亲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张某遗产,因此张某的弟弟对张某遗产不发生继承关系,A、B选项错误。

由于24万为张某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遗产继承前,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均分,所以张某可供继承的遗产为12万元,C选项错误。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知,胎儿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12万遗产由父亲、妻子、胎儿三人均分,每人4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得12万,因此妻子共得财产16万元。故D选项表述正确。

上述内容就是《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解读和例题分析,考生在做题过程中,务必看清题干中关于财产的表述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继承人个人遗产,避免掉入陷井。

TAG标签:   法律知识   

华宇课件网中所有视频课件学习资料均来自互联网收集整理并持续同步更新!



需要免费试看课件请点->:2019年新视频课件百度云网盘免费下载资源 |链接失效可以点下面QQ客服咨询相关试看


财经会计系列班次:零基础班,预习班,基础班,强化班,习题班,串讲班,冲刺班及习题模拟试题


建筑工程系列班次:预习班,真题解析班,精讲班,强化班,习题班,冲刺班,押题班及考前押题Word


公务员国/省考班次:技巧班,真题班,专项班,突破班,模块班,培优班,冲刺班,及考前预测试卷


考研类课程班次:导学班,零基础班,基础班,强化班,冲刺班,密训班,电子书,考前模拟试卷


所有考试资料都包含视频+讲义+习题等学习资源,全方位的针对不同层次备考考生进行学学习强化


需要新考试学习资料请点击:精品资料选择你需要的考试栏目查看资源



(责任编辑:磐)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