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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时间:2019-04-16 10:29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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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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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而且也是公职类考试常考的考点,需要考生重点注意,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和方面来分析。

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

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

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

【答案】D。解析:A项,并不是每个国家权利与义务都统一,在我们国家权利与义务统一,A错误;B项权利与义务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不完全一致,错误;C项,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错误;D项,在我国,所有公民都在享有权利同时履行义务,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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