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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P74)(★★★)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无对价取得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解释】(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则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因欺诈、偷盗而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2013年)
A.王某
B.胡某
C.陈某
D.黄某
【答案】A
【解析】(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2)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陈某)的票据权利,既然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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