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想拿高分,票据法掌握透彻,14分就到手了
初级经济法经典考点 你务必掌握!
票据法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14分,预计2021年所占分值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各种题型均可涉及(票据可考查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的考点细碎,很多内容需要记忆,但复习时还是要首先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谈加强记忆。 票据 (第三节是第三章的重点)
1、【易错】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收款人,而汇票(商业汇票)和支票则是三者皆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3、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的适用对象: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种类 |
概念 | 具体内容 |
付款请求权 |
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
1、性质:第一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②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 3、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
票据追索权 |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
1、性质:第二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②后被背书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③保证人、④背书人 |
【注意】此非必经措施,终都需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是提示付款期间)

5、提示付款

6.不得背书的情形

7、承兑效力: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8、下列不得成为票据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经组织贷款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和职能部门。
9、对于未记载相关票据行为日期的推定: ①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到期日前 ②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之日起3日内后一日 ③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
10、追索方式:
① 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②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or全体行使;
③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or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11、行使追索权: 要提供被拒绝承兑or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12、银行汇票背书: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13、贴现利息的计算:
①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汇票到期日止。
②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注意】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360×贴现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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