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11月27日,重庆证监局先后发布了[2018]第3号和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两名证券从业人员王某某、罗某某,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重庆证监局对王某某、罗某某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两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王某某被处以10万元罚款
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和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
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王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罗某某炒股亏损19万元
罗某某,女,1981年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万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万元。
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罗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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