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详细内容见下文。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行业资讯请后续更新。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对象。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衔接协调】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基本原则】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教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据正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
(四)归责适当。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过罚相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第五条【自律处分委员会】协会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执行。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
第六条【职责分工】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同一案件的调查、审理、复议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执业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负责初步审理,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议。
对于考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会员或从业人员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第七条【工作纪律】案件调查、审理、复议等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回避】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自律措施的种类
第一节自律管理措施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措施】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要求参加合规教育;
(四)警示;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条【对会员的自律管理措施】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
(一)谈话;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要求参加合规教育;
(四)警示;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进行合规检查;
(七)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谈话】谈话,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问询或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或防控风险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按照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等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要求参加合规教育,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或违规会员的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协会指定的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警示】警示,是指协会以书面形式警示自律管理对象,督促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并报告整改结果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进行合规检查】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是指协会要求自律管理对象进行内部合规检查,并报告自查情况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是指协会在三至十二个月内暂停受理自律管理对象的有关备案或注册申请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对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执业;
(四)停止执业。
第二十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
(四)暂停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行业内通报批评】行业内通报批评,是指协会在证券行业内予以书面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公开谴责】公开谴责,是指协会通过协会网站或媒体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暂停执业】暂停执业,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在三至十二个月内不得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停止执业】停止执业,是指协会要求严重违规从业人员在两年或三年内不得从事某类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被停止执业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暂停或者取消业务资格】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是指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会员的特定种类业务资格的纪律处分。暂停业务资格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被取消业务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业务资格申请。
第二十六条【暂停会员权利】暂停会员权利,是指协会在一年或两年内暂停会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取消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三章自律措施的适用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从业人员的裁量标准】从业人员违规的,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情节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停止执业的纪律处分。
相关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对具体罚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会员的裁量标准】会员违规的,协会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等因素,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的自律管理措施;
(二)情节一般的,可以采取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等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三)情节较重的,可以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四)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相关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对具体罚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不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取自律措施:
(一)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发现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从轻、减轻或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
(一)能够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规事实的;
(二)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三)过失违规的;
(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
(五)所在机构已经给予惩戒处理的;
(六)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从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一)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从重情形。
第三十三条【合并适用】自律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诚信记录与公开】被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当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应当及时记入。
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在协会网站公开,但是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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