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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时间:2018-09-06 18:30来源:考试资料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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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对象 (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期限及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知识点】 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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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对象

(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期限及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知识点】诚信自律管理与责任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实施对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内容、期限及程序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6)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7)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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