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
(2)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QDII基金的境外投资需遵循一定投资比例限制,包括: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1)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2)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3)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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