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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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知识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4
三、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
目前来看,国内证券公司开展国际化业务的主战场仍是中国香港市场。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经营机构,积极为境内企业跨境投融资活动提供了金融服务,提高了自身国际化经营水平和核心能力。
国内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还体现在积极寻求海外上市。
从长期影响来看,随着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程度和证券市场双向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将引入更多的海外人才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促进行业整体服务能力提高。
四、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3)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4)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5)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7)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8)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1)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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