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住建厅发布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计取评审通知(2)
(一)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定额人工费×投标报价中的规费费率”的金额与投标报价中相应规费金额不符(因保留小数点位数出现的偏差除外)的,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情形。
1、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2、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3、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
4、被判定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计取规费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依据《报价评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否决其投标。
5、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费基础计取规费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价评审组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开发企业依本通知规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相关功能的开发。
六、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与“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和“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配套执行。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附件:1.2.4.1 规费金额计算分析记录表
2.2.4.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分析记录表
3.3.3.1 规费金额计算评审表
4.3.3.2 规费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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