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1)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2)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注意,同级检察院必须通过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1.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7)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