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协议的效力【必会】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对法院的约束力: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例题1·单选】甲建设单位与乙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甲请求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但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案中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权属于( )。【2017】
A.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仲裁协议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A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