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且只能依申请而发生,不能主动作出。
2.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地方保护。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8.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