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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团结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职业资格制度规章制度要求》《注册监理工

时间:2021-04-03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监理工程师培训 监理工程师网课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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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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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介】华宇考试网近期了解到近期,从中国人事考试网得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四部团结印发对于《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章制度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将详细内容整理如下:

四部团结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职业资格制度规章制度要求》《注册监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

对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章制度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的通告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消费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本社会保证厅(委、局),相关单位:

根据《政府职业资格目次》,为统1、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将《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章制度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履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对于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告》(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本和社会保证部

2020年2月28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章制度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掩护人民性命和产业安全,充散发挥注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监视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订本规章制度要求。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要求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有关职业运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政府设置注册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归入政府职业资格目次。

凡是从事工程监理运动的单位,该当装备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一起制订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遵循职责合作划分处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本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遵循职责合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遵循职责合作划分处理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处理核定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处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攻略、监视、查验。

第九条 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分数线。

第十条 凡是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备优秀的职业素质和品德操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职业工作满6年;

(二)具备工学、管文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职业工作满4年;

(三)具备工学、管文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职业工作满2年;

(四)具备工学、管文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同意赞成展开试点的地域,申请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该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本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种别划分与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用印,在全国领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本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增强学历、从业经历等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查核对。对以行贿、诱骗等不合理手腕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的,遵循政府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政府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职业运动的人员,经注册那么就可以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遵循职责合作,制订相对应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措施并监视履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种别划分处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同意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划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款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划定规矩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订。执业印章由注册监理工程师遵循统一规章制度要求自行制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自己保管和运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遵循职责合作建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理归集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增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誉信息互通同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处理建立美满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加入机制,对以不合理手腕获得注册证书等违反法律违规行为,遵照注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打消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需遵纪遵法,遵守职业品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自动承受相关部门的监视查验,增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遵循职责合作建立健全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攻略监视信誉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容许别人以自己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归还注册证书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职责展开工作,在自己执业运动中构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负担相对应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详细执业领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遵循职责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实施监理,形成质量安全变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该当遵循政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承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职业程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要求实行以前获得的公路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功效稳定;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通过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与本规章制度要求中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功效同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报告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一起拜托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人事考试中心负担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详细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划分拜托具有相对应能力的单位负担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详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本社会保证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处理当地区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详细职责合作由各地区省市商议明确。

第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此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种别,考生学员在报名时可根据实质工作需要选择。此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理;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处理;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处理。

第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转动管理措施,在接连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考试科目,那么就可以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第六条 已获得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与别的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本社会保证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对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添执业专业种别的根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添专业种别的人员,专业科目成绩遵循2年为一个周期转动管理。

第七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与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获得公路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二)已获得水利工程建设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对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报名条件的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学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章制度要求的方式和要求结束报名。参与考试人员凭考试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所在地区参与考试。

地方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地方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与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城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一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离开的原则。凡是参与考试工作(包含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与培训坚持志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该当严厉履行政府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章制度要求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考试工作纪律,实在做好从考试题的命制到运用等各节点的安全失密工作,谨防保密。

第十二条 对违背考试工作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的人员,遵循政府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章制度要求处置。

第十三条 参与原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遵循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划分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提醒各位:2021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1五、16日,一年举行一次考试,请各位考生学员不要错过。文末有免费复习资料供各位下载哦,包含:教材改动、考试大纲、模拟试题等,考生学员们快去下载吧,祝各位备考顺利,考的全会,答的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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