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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及订立原则】
1.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项目 | 内容 |
概念 |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法律特征(四特征) |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
订立原则 |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
2.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分类依据 | 合同类别 | 内涵 |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 有名合同 | 也称典型合同,法律上赋予专门名称,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直接适用该类合同的相关规定) |
无名合同 | 也称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比照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 | |
根据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给付义务 | 双务合同 | 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形成对价关系,如施工合同 |
单务合同 | 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 |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
诺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
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
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 |
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三类) | |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 | 要式合同 |
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不要式合同 |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 | |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 有偿合同 | 一方得到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 |
无偿合同 | 一方取得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如赠与合同 | |
按合同间的主从关系 | 主合同 | 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皮) |
从合同 |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