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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辨析

时间:2018-08-10 16:36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课件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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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教育学主要由教育基础知识和教育政策法规这两部分构成,今天就来进一步的剖析一下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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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辨析

教师招聘考试中法律法规是重要考点,而对于法律法规的考察中,关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判断往往是考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并多以案例选择或判断的形式出现,今天将与各位学员分享此方面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根据2002年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根据情况分为责任情形和无责情形,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由此可见,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需要负责的情形可以大致分为几类:

第一类,学校在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标准或存在隐患的情况,造成学生伤害,其责任由学校承担,即第九条中一、二、三点内容。

第二类,学校在学生可能造成伤害的情况中,已经知情或有预期,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被注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责任由学校承担,即第九条中四、五、七、八、十、十一点内容。

第三类,学校违反规定或要求组织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责任由学校承担,即第九条中第六、九点内容。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根据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相关内容可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无责的情况可概括为:

第一类,在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责任后,在校或不在校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意外、不可抗力情况以及难以预知的问题,所造成的学生伤害情况,学校不负责任。

第二类,学生在非上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即学生在假期、离校、返校、节假日等时间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

下面我们通过两道真题来练习一下:

例一: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账责任的主体是( )。

A.李某 B.张某 C.学校 D.李某和学校

TAG标签:   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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