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关于做好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呼卫行审字〔2020〕1号
关于做好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相关医疗机构: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于8月在我市全面启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申领工作,现就做好我市电子证照推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互衔接,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各旗市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申领电子证照要确保是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标准在册医疗机构且在有效期内(不包含:注销、停业状态),医疗机构登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更新机构新信息后即可领取电子证照。各医疗机构还要及时做好本机构医护人员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以及电子证照申领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医师、护士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医护人员申领电子证照要确保在电子化系统中可以验证到资格信息并且存在有效的执业注册信息(医师不包含备案及注销人员,护士执业信息需在有效期内),医护人员登录《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完成电子化注册并且成功激活后要完成照片上传等信息更新,待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领取电子证照。
四、各旗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护士有序开展电子证照申领工作,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读,确保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顺利推行。市卫生健康委将通过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对各地各单位电子证照申领进度进行实时监测,并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五、我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制发工作于8月正式启动,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的现有在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要于12月31日前完成电子证照制发工作。
需要技术支持的,请及时与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全国电子证照技术支持部门
联系电话:010—62197928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科
联系人:李广宏、卜琳
联系电话:0470-811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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