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五)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六)所涉及股东的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3年的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且股权登记管理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施的,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一)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
(二)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三)股权背景情况图;
(四)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五)公司章程、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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